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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中央社〕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今天宣布,從2009年3月3日起,台灣護照持有人以旅遊、探親、學生或商務訪客身分赴英國停留期限不超過6個月,可享免簽證入境。

辦事處並指出,台灣護照持有人若計劃在英國停留超過6個月、定居、工作、結婚或者就讀超過6個月以上的課程,則需依照既有規定申請簽證。

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新任代表康博偉(DavidCampbell)表示,今天宣布的這項新規定是根據英國移民署在2007至2008年對全球各國進行簽證規定的審查。

他說,英國和台灣間的商務與文化交流頻繁,「6個月免簽證的新措施將有助於增進交流,對台灣和英國人民都是有利的」。

辦事處提醒台灣民眾注意,從2009年3月3日起,台灣護照持有人仍需符合英國移民署的行政規定。享有免簽證待遇的台灣民眾在入境英國海關時,必須在隨身行李中攜帶相關證明文件,包括來回機票、財力證明、企業或贊助單位的信函、學校信函等,提供英國移民署官員查驗。

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在2008年約核發2萬8000個簽證。在2009年3月3日後,預估簽證數目將減少到每年6000至8000個。

目前6個月多次入境英國簽證及學生簽證的申請費用約新台幣3250元,台灣民眾享有免簽證待遇後,將可節省這筆申請費用。另外,赴英旅遊、探親、學生或商務停留6個月以下的台灣訪客,也不再需要前往英國簽證中心進行按捺指紋等行政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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