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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(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):

  1. 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;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(MRP)持有人;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,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詢問。另外,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,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。
  2. 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、親友邀請函、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。
  3. 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的財力證明,例如現金、旅行支票、信用卡,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。
  4. 倘欲到申根區短期進修、洽談商務、參展、參加競賽、出席會議,除需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,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,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,例如:(1)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: 入學(進修)許可證明、學生證或相關證件。(2)商務或參展: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的邀請函、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。(3)從事科學、文化、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:邀請函、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。
  5.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「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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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ond012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