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ho新聞部 日期:2013.02.04
 
 

(優活健康網實習記者謝劭廷/綜合報導)過年期間許多民眾出國旅遊,食藥局提醒,民眾進口自行食用的食品(大閘蟹及禁止進口之牛肉產品除外),重量在6公斤以下,且價值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,可以免查驗通關。超過限量者,都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,向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輸入查驗,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,才可以進口。

近年來,部分國外親友寄送年節食品或民眾出國旅遊攜帶國外自用食品入境,因為郵寄或攜帶超量自用食品,而接獲海關通知須向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輸入查驗事宜,經取得輸入食品許可通知後,始得據向海關再辦理自用食品的提領作業。所以,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提醒民眾,切勿攜帶、郵寄或郵購超過6公斤或價值美金1000元以上的食品,以免衍生產品通關問題,影響過年大好心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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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公式 (參考:http://kaohsiung.customs.gov.tw/public/attachment/3102516173071.pdf  )

 

ㄧ、郵包物品進口若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三千元,應繳稅款之計算方式如下:
(一)完稅價格=貨價+郵包郵資+保險費。
(二)關稅=完稅價格×關稅稅率。
(三)營業稅=(完稅價格+關稅)×營業稅率(5%)。
(四)應繳稅款總數=關稅+營業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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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:「進口之郵包物品,其完稅價格
已逾前條第 1 項規定限額(新台幣三千元)者,其已逾免稅限額部分,如屬零星
物品,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之稅率課徵關稅;如非屬零星物品,則應分別按
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。…」準此,本案進口物品如屬零星物品,則
可按扣除新台幣三千元後之餘額課徵進口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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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惟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:「進口之郵包物品,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三千元者,即非屬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。」,本案台
端進口單項物品(調製奶粉)完稅價格為 7288 元,超過新台幣三千元,已非屬
前揭規定所稱之零星物品,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,以完稅價格全額課
徵進口稅,而非以扣除免稅額後之餘額課徵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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